杀戮与合作

呵呵,粗粗读了Paul Bingham在Evolutionary Anthropology上的文章,主要看了他理论的总结部分。粗读完这个生物学家的理论之后,马上想到的是一位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于是连忙去看Bingham的Reference List,果然霍布斯列在其中,但是细想一下,两者的理论颇为不同,Bingham的理论与新近的合作理论也大为不同。Bingham的主要理论是:阻碍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合作的最大障碍是背信(defection),而对于人类远距离杀戮技术的掌握可以更好的惩罚背信者,于是合作变得可能。

可以借用卢梭的猎鹿(Stag Hunt)比喻来做个例子(俺做了一些细节修饰):几个特别饥饿的猎人决定合作猎一只鹿吃,于是他们做好陷阱,埋伏好,静待一只鹿上钩,当然鹿也是很狡猾的动物,不会轻易上钩,这时有一只鹿闯了进来,几个人屏气凝神,突然一个猎人发现自己身边有一只兔子路过,只要追赶一下肯定能抓到,于是他开始盘算:我们有20%的机会抓到那只鹿,一只鹿的肉有25只兔子那么多,我们一共10个人,也就是说如果我留下来继续捕猎,我的预期是得到 20%*25/10 = 0.5只兔子(当然和可以假设鹿的出现按照时间的分布,计算未来鹿出现的几率,捕猎几率等,略去不说,算个简化),而我如果去抓那只兔子,那我100%的能抓到,然后我就跑,那我的预期是1只兔子。

按照Bingham的理论,如果人们没有有效的方法惩罚这个看到兔子的猎人,那么这个猎人必然会去抓兔子,而结果是吓跑了鹿群,再也不会有鹿来了,其余九个猎人只好饿肚子,合作由于捕兔人的背信而失败,因为人们害怕作sucker,所以不愿合作;人们或许可以拥上去打那个捕兔人一顿,但是这个成本太高,如果捕兔人的力气还很大,那人们的成本与风险就更高了。但是远距离杀戮技术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如果有人敢捕兔子,那大家一起用石头砸死他,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捕兔的成本(expected benefit: 一只兔子,expected cost: 自己的性命),所以人们不会背信去抓兔子,合作成为可能。

当然经济学/政治学的合作理论有其他的解释:如果一个人胆敢去抓兔子,那我们以后把他摈除在合作之外,他以后都没有机会和我们一起捕鹿了,没了我们的合作,他很可能会饿死。(或者,如果有人背信,那么我们永远都不再合作,永远都不会捕鹿,这样在将来对背信者是一个惩罚)因此背信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合作成为可能 -- 博弈论里的Folk Theorom,不过根本上,这也是提供了另外一种惩罚机制(虽然不是直接的杀戮),但是对于合作而言,直接杀戮可能比这种机制更有效,特别是这个地区还存在其他猎人团体的情况下,如果被一个团体开除,还可以参加另外一个团体,所以人们不惮于背信,但是直接杀戮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当然上述的讨论都是简单化的场景,还可能会有更复杂的情形,譬如捕猎鹿必须10个人,9个人干不了,而区域内也无其他的猎人团体,换言之,每个人都是pivotal的,这样就牵扯到更复杂的威胁与讹诈。

更有效的杀戮技术还能导致另外一个结果--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如果每个人都有能力杀死另外的人,那么“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就变成了“战争状态”(state of war),这个世界充满了危险,人类天天生活在极端的恐惧中,任何人可能因为任何事杀死你,除了有效杀人的技术外,在强大的人也需要睡觉或是会生病,所以别人总会有机可乘,于是每个人都生活在残酷的恐怖中,过着悲惨的日子。所以就有了霍布斯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一个列维坦,一个强大的君主,把混乱变为秩序,所有的人将部分自由交给君主以获得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杀戮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人类的合作--尽管是极权形式的合作。(当然洛克会说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会有自然法的约束,不会天天杀人,于是就成了自由主义的鼻祖之一,而霍布斯就成了现实主义的鼻祖之一)

具体到捕鹿上来说:霍布斯说,我们需要一个具有权威的头领,如果有人胆敢背信,头领有权利审判他并给他定罪,头领就是法律的实施者--但是问题又来了,如果头领犯罪怎么办?孟德斯鸠说,我们可以三权分立,我们可以民主选举 -- 于是人类从专制主义(absolutism)过渡到共和主义,过渡到民主,嗯,为了抓住一只鹿:)(所谓逐鹿中原?呵呵)

呵呵,大致说了一下生物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对杀戮与合作的观点--不过若是找来一位社会学家,他的评语肯定会是:non-sense, totally ahis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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