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怎么的和mm聊起了陈世美(《寻秦记》?),仔细想想陈世美真是个倒霉的家伙,以现在人的目光看,他根本没有必要演上 “杀庙”那一出,既然与秦香莲感情破裂了,一纸休书,协议离婚岂不畅快?可以这边厢答应着国太的亲事,那边厢快马差人回去递休书,多给秦些银两,或者立下一纸文书,日后每月付抚养金若干直到儿女成年等等,就像当今名人那样,结婚和离婚两不误,这边新浪上刚看到在闹离婚,那边搜狐上已经在举办婚宴了。可惜陈世美倒霉就倒霉在生在古时而非今日,更倒霉的是生在北宋而非更早。于今日,可以痛快的离婚;再早些时候,说不定皇帝还会体恤的问:“谚言贵易交, 富易妻,人情乎?”
关于古时的离婚,虽然自汉武儒家学说流行起,就有一套鼓吹的礼法,但在那时,这还是”礼“,并非”法“,最迟从唐朝开始,这些礼就被真正的写入法典,成为正式的法律了。陈世美如果想和秦香莲离婚,秦香莲必须犯过七中过失之一才行,第一条是不孝顺公婆,可是秦香莲当了纺车给公婆看病,剪了头发换了芦席埋了老人,自然不符;第二,没有生养,可秦香莲生了一对儿女;第三,淫泆,可陈世美三年不在家,秦香莲也没有出墙;第四,嫉妒,秦香莲肯定不会反对陈世美纳妾,如果公主愿意做妾的话(譬如建宁公主);第五,害有恶疾,秦香莲虽然饥寒交迫,但是还很健康;第六,话多长舌,秦香莲也不是八卦中人,第七,盗窃,这就更不沾边了,秦香莲看样子还是那种贫贱不能移的女子,这七条就是古书上说的“七出”(见《仪礼》、《大戴礼记》),除了“七出”之外,如果“义绝”也可以离婚,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但是陈世美与秦香莲的父母都已过世,两人也没有什么亲戚,即便是有,秦香莲估计也不会去殴杀陈世美的亲戚而陈世美若是殴杀了秦香莲的亲戚,那照样是要治罪的。只有符合“七出”之一,或是“义绝”的夫妻才能离婚,不然按照唐朝的法律:”在没有七出或是义绝的情况下把妻子休掉的,要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btw,徒刑一词从古沿用至今,就是劳动改造的意思)。
不过以陈世美这位状元郎的智商,想个点子,布个陷阱,让秦香莲犯上上述错误之一似乎也不难,譬如在他们子女饥饿万分的时候,提供一个盗窃的馒头的机会,以Jean Valjean那样的善良人在饥饿下还会去偷面包,陈世美成功的机率应该不小(当然这样很卑鄙,趁人之危,非君子所为),但是按照唐以后的法律,即便是有了“七出”之实,仍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能休弃;如果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能休弃;如果妻子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能休弃,如果强行休弃,按照唐朝的法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也就是说要打一百大板,还必须复合。秦香莲至少满足两不”出“(有所娶无所归和前贫贱后富贵),而她又正在为公婆守孝,所以即便是陈世美能够构陷秦香莲使之犯七出,仍不能合法的休掉她,并且还要平白挨一百板子,以陈世美如米国f1一般的身段与肌肤,一百板子下去恐怕也只有进的气没有出的气了(如若不信,可以参考录有宋朝刑法的武侠小说《水浒传》,特别是林冲发配沧州一节),所以陈无论如何也休不掉秦香莲。
那一夫多妻呢?按照中国的古时的法律,妻只能有一个,不可能存在两个妻子(多余的只能做媵或妾),秦香莲已经是妻了,而公主又不能做妾,所以也不行。
于是陈世美别无它法只好起杀心了,既可恶又可悲,试想一下,陈世美本是个读书人,估计也读到过红袖添香,琴瑟和鸣,也幻想过书中的颜如玉,多少也想讲究个读书人的情调,譬如小楼一夜听春雨,或是闲敲棋子落灯花什么的,可惜守着个五大三粗的秦香莲,没有太多的共同语言,虽说吐啊吐啊吐久了也会习惯,但是当他看到貌美如花(注意:如花不是专有名词),知书达理,又家资殷实的公主的时候,很难不想立即开始这段感情,但是家中偏偏有一个虽然没有感情,但是又休不掉的秦香莲,多少总会有一些懊恼... ... 而秦香莲如果嫁给一个老老实实的庄稼汉,男耕女织, 桑麻满圃,守着檐上长着满青草的茅屋,看着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吆喝着在溪头卧剥莲蓬的无赖小儿,也是一种幸福生活。可两人却在包龙图的铡刀下才作了了解,真是可惜,可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