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齐、燕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三晋、齐、燕的爵秩等级,大别为卿和大夫两级:
(一)在卿中有上卿、亚卿之分。例如在魏国,翟璜“欲官则相位,欲禄则上卿”(《吕氏春秋·下贤篇》)。在赵国,蔺相如、虞卿都曾“拜为上卿”(《史记·蔺相如列传》、《虞卿列传》)。在齐国,孟子做过卿,是当时齐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孙丑上篇》、《告子下篇》)。在燕国,乐毅曾为亚卿(《史记·乐毅列传》),荆轲曾被尊为上卿(《战国策·燕策三》)。
(二)在大夫中有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在魏国,吴起做西河守时,奖励军功,曾赏人为长大夫(《吕氏春秋·慎小篇》),或作国大夫(《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后来须贾曾为魏的中大夫(《史记·范雎列传》)。在赵国,蔺相如做过上大夫(《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淳于髡、田骈、接子、慎到、环渊等都曾列为上大夫(《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此外魏、赵都有和秦二十等爵第九级相同的五大夫(《战国策·魏策四》、《赵策三》,《吕氏春秋·无义篇》)。
赵国还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级。公元前二六二年秦攻取韩的野王,韩要献上党郡给秦求和;韩上党郡守冯亭却派使者把上党郡十七个邑献给赵国。赵派赵胜前往受地,赵胜告诉冯亭说:“敝国君使胜致命,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史记·赵世家》)这样以“益爵三级”来赏赐吏民,说明当时赵国已有一整套爵秩等级。
楚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只有楚、秦两国爵秩等级是特殊的。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据说,楚国通缉伍员时曾规定“得五(伍)员者,爵执圭,禄万担,金千镒”(《吕氏春秋·异宝篇》)。昭阳曾“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珪”(《战国策·齐策二》),景翠也是“爵为执珪,官为柱国”(《战国策·东周策》)。汉中之役,楚的“通侯、执珪死者七十余人”(《战国策·楚策一》)。庄辛曾被封为阳陵君,爵为执珪(《战国策·楚策四》)。此外楚国还设有五大夫(《战国策·楚策一》)、三闾大夫(《楚辞·渔父》)等官爵。
秦的二十等爵
秦的爵位,卫鞅变法时曾分为二十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褭,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二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的;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是相当于诸侯的(《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刘劭《爵制》)。彻侯也称列侯,列侯之下还有伦侯。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台刻石》文末附有随从大臣的官爵姓名,按爵位高低排列名次,先列侯,次伦侯,再次卿,最后是五大夫,也分诸侯、卿和大夫三等。同时秦的官职和爵位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级大上造(或称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称,又是官名。秦国还有所谓客卿的,大抵别国人士入秦,得到卿的爵位的,就通称为客卿。例如司马错在秦昭王十六年为左更,《史记·秦本纪》称为“左更错”,《白起列传》就称为“客卿错”。
列侯和伦侯有“食其租税”的食邑,《琅邪台刻石》附记随从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翦(原误作“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和伦侯武信侯冯毋择,武城、通武等当为食邑名。关内侯,居于秦的本土“关内”,虽无食邑,但有指定地点一定户数的租税收入。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爵位第八级公乘以下,只有赏赐的田亩,没有“税邑”;到第九级五大夫就有“税邑三百家”;各级庶长、三更(左更、中更、右更)和大良造,都“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赐邑”和“赐税”的,就可以养“客”。“客卿”做到相国,就可升为正卿。秦国所封爵位,也有以户数作为等级的。例如姚贾由于破坏四国合纵有功,秦王“封千户,以为上卿”(《战国策·秦策五》)。
秦爵原是军队中官、兵的等级身分。军队中地位最低的兵叫“小夫”,那是没有爵位的。秦国规定行政官吏都要打仗,爵位属于第四级以下的人,编入军队后都是兵,叫做“卒”。一级公士,就是“步卒之有爵”者(刘劭《爵制》);二级上造,是可以“乘兵车”的(《汉旧仪》);三级簪褭,是可以“御驷马”的,“簪褭”是“以组带马”的意思(《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四级不更,“主一车四马”(《汉旧仪》),“不豫更卒之事”(《汉书》颜注),平时可以免除更役,编入军队后也还属于“卒”的性质。五级大夫以上,才是官长、将帅。第八级公乘,是“得乘公家之车”的(《汉书》颜注);第十级以上多数称“庶长”,庶长“言为众列之长”(《汉书》颜注);第十二级到第十四级称“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汉书》颜注)。不论官、乓,立了军功,爵位就逐级递升。按爵位的高低,享受种种特权。凡是斩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的,国家就赏赐爵位一级,还赏给他田一顷(一百亩)、住宅九亩,和替他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为五十石之官”(《韩非子·定法篇》)。《荀子·议兵篇》说秦国“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就是说斩得五个甲士首级的可以给与“五家”作为隶属的人。做到大夫就可转任县尉,得到六个奴隶的赏赐(《商君书·境内篇》;《吕氏春秋·上农篇》说:“名不上闻,不得私籍于农。”就是说没有高级爵位,就不准使用雇佣劳动。诉讼时,爵位高的才能审判爵位低的。爵位高的如果有罪被罢免,不能给其他有爵位的人充当奴仆。按照《秦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爵位可以用来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分;犯罪时还可以按爵位高低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刑罚①;如果死去,爵位每高一级,他的坟墓上就多种一棵树。总之,从第一级到第二十级,各级都有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如做官,取得土地、田宅、奴隶,享用食邑上的租税,赎身、减轻刑罚,以至死后植树封墓等等,并且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秦二十等爵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的,有时出于维护和巩固统治的需要,赏赐爵位也成为国家的一种权宜措施。秦国政府为使农民大规模地迁移,曾采取“赐爵”办法。例如秦昭王二十一年魏国献出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史记·秦本纪》)。秦国政府为了扩大兵源,也曾采取“赐爵”办法。例如秦赵之间在长平大战,秦昭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史记·白起列传》)。秦始皇在取得统一战争胜利后,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为了庆祝胜利,“赐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国政府优待少数部族也采用赏爵办法。例如秦惠王兼并巴国后,“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后汉书·南蛮传》)。秦国也还用卖爵的办法来奖励农耕,增加财政收入。《商君书》说:“粟爵粟任则国富。”(《去强篇》)又说:“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靳令篇》)。秦王政四年因蝗灾而发生瘟疫,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种二十等爵制,为后来秦、汉王朝长期沿用,并有所发展①。
法律维护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的法律是确认并维护爵秩等级的。秦国在卫鞅变法时颁布的变法令,就“明卑尊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奴隶)、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李悝在《法经》中对于尊卑爵秩等级及其占有的田宅、奴隶等特权,也是有规定的,超出这个规定叫做“逾制”,在《法经》的《杂律》中就有严禁“逾制”的法律条文。
战国时取得爵位的官僚和地主,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特权阶层。不过,他们只占有土地和庶子,至多有“衣食租税”的食邑,不掌握食邑的政权和兵权。爵位和封君一般不是世袭的,偶或有世袭,也传不长。这样根据军功规定尊卑爵秩的等级,是对过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的否定,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是不断进行的。当时地主阶级通过立军功受爵赏、凭游说做大官和买卖土地等手段,对财产和权力不断进行再分配。
① 例如《秦律·游士律》:“有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同犯一罪,因爵位高低而判刑不同。
① 日本西嶋定主著《中国古代帝国之形成与构造——二十等爵之研究》一书(一九六一年日文版),对此有详细论述。